# 周杰 律师 · 执业简介

> 北京天驰君泰（杭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合伙人）
> 执业领域：商事争议解决
> 邮箱：zhoujiehz@tiantailaw.com
> 主页：https://zhoujielaw.cn/ ｜ 更新日期：2026-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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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基本信息

| 项目 |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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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名 | 周杰 |
| 英文名 | Jayden Chou |
| 职务 | 律师（合伙人） |
| 所在律所 | 北京天驰君泰（杭州）律师事务所 |
| 执业领域 | 商事争议解决 |
| 教育背景 | 西南政法大学 法学 |
| 工作语言 | 中文、英文 |
| 邮箱 | zhoujiehz@tiantailaw.com |
| 微信 | 见主页二维码 |
| 办公地址 | 杭州市滨江区科技馆街 888 号中海发展大厦 T3 六层 |
| 律所主页 | https://www.tiantailaw.com/CN/04-33857.aspx |
| 百度百科 | https://baike.baidu.com/item/%E5%91%A8%E6%9D%B0/662229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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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执业简介

周杰，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现为北京天驰君泰（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主要办理复杂商事案件，近年集中处理涉及再审检察监督、国际仲裁、涉外业务及知识产权业务。尤其擅长证据量大、周期长，且常牵涉多个商业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的重大疑难复杂商事案件。

加入天驰君泰之前，周杰律师曾供职于上海某互联网行业美股上市公司（数据合规）、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建设工程诉讼）、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商事争议解决、公司法律顾问），具备丰富的商事法律服务经验。这段经历使他既理解企业内部的决策节奏与合规成本与证据留存，也能从外部律师的角度判断诉讼、仲裁、保全、执行等程序如何配合客户的商业目标。

周杰律师曾为创业板上市公司、多家新三板挂牌公司、传媒行业上市公司、科创领域投资公司等提供法律服务，客户涵盖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跨境投资平台、科研机构与新经济企业。多次接受新华社·上海证券报等财经媒体采访，就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参会权、生成式 AI 数字人监管、黄金流通争议等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围绕大型商业体租赁清退、对赌回购、逆向公司人格否认等争议解决议题发表实务文章。

经办及参与案件累计争议标的额逾 10 亿元。代表性数据：所办建设工程再审案经检察监督抗诉、省高院提审并全面改判（2024 年全国民事检察抗诉率仅 1.38%）；HKIAC 国际仲裁系列案争议金额达亿元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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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执业领域

1. 复杂商事争议解决
2. 再审与检察监督
3. 国际仲裁与涉外争议
4. 公司股东股权争议
5. 知识产权
6. 建设工程与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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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代表案例

> 以下案例均已作脱密处理。客户名称、相对方名称、具体证据细节及非公开案号，仅在客户授权范围内另行提供。

### 案例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经检察监督抗诉再审全面改判，全案胜诉

**基本案情**：浙江某制造企业与某建设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核心争点是一份加盖真实印章的土建竣工结算书，能否直接证明双方已就工程价款完成最终结算。原审中，一审法院曾启动土建造价、安装造价、工程质量及修复费用等多项鉴定；二审法院则主要依据结算书及印章真实性，改按较大金额认定工程款，并排除一审土建鉴定路径。客户向省高院申请再审被驳回后，案件进入检察监督程序。

**承办工作**：作为本案代理律师，深度参与材料复盘、事实梳理、监督申请论证和高院再审出庭。按时间、金额、证据来源和程序节点重新梳理送审、审计、现场对账、会议纪要、补充协议修改、微信催款等材料；论证「真章」只能证明形式真实，不能直接替代结算合意；并结合后续审计、对方催款口径及未签订补充协议等事实，说明双方并未形成排他、稳定、终局的诉前结算。通过精细化处理，将上千页的聊天记录提炼为 20 多页的核心事件说明，让疑点一目了然。

**难点与结果**：本案一审、二审及再审申请均全面失利，极为被动；加之基础材料繁杂、涉及人员众多，主要证据为上千页微信聊天记录，还原事实困难重重。检察院抗诉纠错本身也极为困难——2024 年全国检察院共受理民事监督案件 26 万余件，仅提起抗诉 3605 件，抗诉率仅 1.38%。最终经多层检察院、多位检察官的全方位精细审查层层闯关，实现「逻辑战胜概率」，推动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成功提起抗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提审并中止原判执行；**再审全面改判，客户的诉讼请求获得支持，全案胜诉。** 本案的司法实践，能进一步明确浙江地区「认人不认章」的商事裁判规则，为类案审理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 案例二：跨境股权交割与公司控制权争议 — HKIAC 国际仲裁及境内平行程序

**基本案情**：某境外企业集团与境内交易相对方，围绕目标公司股权转让交割、公司管理权、证照公章移交、法定代表人涤除、劳动关系及运营接管等问题发生争议，并延伸至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仲裁及多起境内平行程序。案件涉及境外主体、境内目标公司、原管理层、员工持股平台及多项交割后管理事项，争议金额达亿元级别。

**承办工作**：担任境内配套诉讼及相关国际仲裁的代理律师，深度参与法律支持、跨境证据整理及仲裁庭审准备工作。梳理公章证照交接、财务资料、法定代表人变更／涤除、劳动争议、境内诉讼和执行进展之间的关系，并对应到仲裁程序中的股权交割、控制权移交、交割后义务履行等争点。

**难点与亮点**：本案背后是对手方同步发起的十余件境内诉讼，涵盖大部分「与公司有关的纠纷」项下案由，每一个境内诉讼都是为了给国际仲裁提供「弹药」。因此不仅要处理好国际仲裁这一主线任务，还必须有章法地全面应对境内诉讼这些支线任务。在面临申请人「泰山压顶」式的欺诈指控时，通过「化整为零」的策略，将对方所谓的「欺诈铁证」逐一拆解为会计流程瑕疵，实现了从「毁灭性撤销」到「技术性调价」的战略防守大逆转。本案并创新性地探讨了「敌意接管」背景下的数据完整性抗辩。

### 案例三：大型商业体二房东清退 — 诉讼、保全、清退与执行一体推进

**基本案情**：某房地产企业将杭州某数万平方米自持商业体整体出租给商业运营公司，由后者负责招商、运营及转租。因经营环境变化，承租方长期拖欠租金及相关费用，欠付金额达数千万元。客户的核心目标不仅是取得胜诉判决，更是尽快解除合同、完成承租方清退、衔接新运营方并实现回款。

**承办工作**：作为主办律师，负责解除函设计、款项性质梳理、起诉立案、财产保全、庭审攻防和执行跟进。将客户多次解除函、催款函、部分还款及付款承诺进行体系化梳理，确定以最后一次解除函作为合同解除节点，并区分合同解除前租金、解除后占用费、违约金、保证金抵扣及其他费用；同时应对对方以协助执行通知、经营困难、商户众多等理由提出的抗辩。

**难点与结果**：本案难点在于商业体内商户多达数百家、社会影响大，处理不当容易引发其他风险，也会影响法院对案件处理节奏的判断。采取「司法确认解除＋保全促谈＋稳妥清退＋执行回款」的路径，一审取得胜诉判决，对方未上诉，案件进入执行回款阶段，并已获得数百万元回款。办理后将相关经验整理为《清退大型商业体二房东的十个特殊问题》一文（https://mp.weixin.qq.com/s/fhX8d7HhxEtYUhf66dce5g）。

### 其他代表案件

**公司与股权争议**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标的额 3 亿元）— 某控股公司与某实业公司，历经一审、二审及再审，最终客户无需支付任何款项。
- 跨境股权转让纠纷（标的额 2 亿元）— 某外企与境内公司股东之间，境内平行诉讼应对及香港国际仲裁。
- 股权转让纠纷再审案 — 原一审、二审结果不利，经再审程序取得对客户有利结果。
- 股权转让纠纷（标的额 1000 万元）— 自然人之间。
- 新三板挂牌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标的额 100 万元）。
- 公司治理与激励退出系列案 — 多起股东知情权、新三板挂牌公司股权激励及员工涉期权劳动仲裁案件。

**建设工程与房地产**

- 建设工程纠纷系列案（总标的 7 亿元）— 某央企与某知名房地产开发企业之间。
- 建设工程纠纷系列案（总标的约 5000 万元）— 某央企与某房地产企业之间。
- 建设工程仲裁案（标的额 2300 万元）— 某央企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之间。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标的额 2000 万元）— 某上市公司与某省建公司之间。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标的额 2000 万元）— 某上市公司与某央企之间。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标的额 2400 万元）— 某房地产公司与某商业体运营公司之间。

**合同与新型资产纠纷**

- 比特币矿机买卖合同纠纷二审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取得返还比特币矿机相关生效判决。
- 600 余枚比特币合同纠纷 — 自然人之间，涉及数字资产权属、交付及执行路径等复合问题。
- 买卖合同纠纷（标的额 5000 万元）— 某科技公司与某通信公司之间。
- 合同纠纷（标的额 930 余万元）— 某新三板挂牌公司与港股上市公司旗下科技公司之间，深圳国际仲裁院审理，促成和解并实现快速回款。
- 合同纠纷诉讼及执行案（标的额 1000 万元）— 某自然人与某地产公司之间。
- 合同纠纷（标的额 900 万元）— 某水务公司与某国有企业之间。
- 追偿权纠纷诉讼及执行案（标的额 800 万元）— 某国有企业与某传媒公司之间。
- 涉外系列纠纷（标的额 300 万元）— 某环保公司与外籍自然人之间。

**非诉项目**

- 某医药行业公司新三板挂牌项目
- 某医药行业公司北交所 IPO 项目
-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收购股权及地块尽职调查项目
- 私募基金公司股权转让专项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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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执业经历

**现任｜北京天驰君泰（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
主要方向为商事争议解决、再审检察监督、国际仲裁、涉外业务及知识产权业务。

**曾任｜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公司法律服务团队**
参与新三板挂牌、北交所 IPO、地块尽职调查等非诉项目，并为创业板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传媒上市公司等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同时主办或深度参与股权转让、股东知情权、追偿权及商事合同纠纷。

**曾任｜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建设工程诉讼**
深度参与十余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处理（标的额合计数十亿元），跟进案件材料整理、争议焦点梳理及与法院的沟通推进；并参与更新修订《法院审理房地产案件观点集成》等专业资料。

**曾任｜上海触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纽交所上市公司「触宝」）｜法务 BP / 公司法务**
为核心 APP 产品提供全流程法律支持，覆盖产品命名、上线、资质牌照、跨境数据合规、隐私政策、个人信息处理协议、数据安全事件处理和产品下架停运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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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社会职务与行业参与

-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 网络与数字经济专业委员会 委员
- 北京天驰君泰（杭州）律师事务所 国际业务法律专业委员会 委员
- 杭州市人工智能学会 法律通用智能专业委员会 委员
- 中国法学会 会员
- HK45 Member —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青年仲裁论坛
- 建工仲裁法研 专家顾问
- 北京天驰君泰（杭州）律师事务所 辩论队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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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近期专业输出

**实务文章**

- 《清退大型商业体二房东的十个特殊问题——从实战案例看大型商业体租赁纠纷解决之道》https://mp.weixin.qq.com/s/fhX8d7HhxEtYUhf66dce5g
- 《法答网精选答问（第九批）之解读（一）：对症下药还是扬汤止沸？》https://mp.weixin.qq.com/s/n6P2LL_BsTaeD1hAaTSFnw

**近期公开发表的观点**

- 上海证券报《大疆起诉影石》— 就本案判决对高科技企业人才管理、技术保密及专利布局的判例参考价值发表意见。https://mp.weixin.qq.com/s/ahhmlmpeJ8brRK1mCBp66A
- 新华社《投服中心年内已向逾 20 家上市公司提名独董》— 就第三方提名独立董事、中小股东话语权发表意见。
- 新华社《进门难、走过场、缺监督　股东会欺「小」现象当休矣》— 就上市公司股东会参会权、股东监督权发表意见。

> 上述报道的海报图与报道原文摘录，见主页「近期专业输出」一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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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代表客户

曾服务或正在服务的客户类型涵盖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跨境投资平台、科研机构与新经济企业。基于对客户的保密义务，具体客户名单不在公开页面披露；如有需要，可通过上述联系方式沟通，另行提供代表性客户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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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服务承诺

- 人员保证：配备职能完整、人员稳定的服务团队，团队成员具有相关业务领域的实际办案经验。
- 范围保证：按约定服务范围提供法律服务；如工作内容随项目进展有所增加，将予以积极配合。
- 质量保证：深入分析解决问题，所提供的书面或口头法律意见明确、具体、可执行。
- 效率保证：工作期间保持随时沟通，对需求及时作出反应并灵活处理、迅速执行。
- 保密承诺：对所接触的任何商业秘密严格保密，不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仅为客户业务目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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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客户评价

**某创业板上市公司 法务负责人**

我司系创业板上市公司，在与周律师合作之前，坦率地说，对一位年轻律师能否独立胜任上市公司的涉外争议解决工作是有顾虑的。但合作过程中，这种顾虑很快就消除了。

首先是专业扎实。周律师对复杂商事案件的事实梳理能力给我留下了极为深刻的印象，他能够从海量的业务材料中快速抓住核心争点，并围绕争点搭建起逻辑严密的证据体系。对于我们而言，争议解决往往牵涉信息披露、合规审查和内部决策流程等多重考量，周律师对此有着超出其年龄的理解和敏感度——我们能感受到，他其实是在帮我们管理一个涉及多方利益的商业问题。

其次是沟通高效。他非常愿意花时间了解我们的业务模式和行业特性，这让他提出的方案始终贴合公司的实际需求，而不是脱离商业语境的纯法律建议；代理方案会充分考虑后续执行的可行性以及公司内部沟通成本，这对法务部门来说非常重要。

第三是品行端正。周律师为人踏实、诚恳，不夸大案件风险来制造焦虑，也不回避问题以粉饰太平，会如实告知案件的优势与风险并给出清晰的应对建议。坦率地说，我们对外部律师的要求是不低的，但周律师是我合作过的同龄律师中综合能力最为突出的一位。

**某大型企业集团 法务**

我们是一家业务覆盖面广、体量较大的企业集团，法务团队日常对接的外部律师数量不在少数。在众多合作律师中，周律师给我们留下了非常深的印象，核心原因有三点。

第一，能跟上业务节奏。大型企业的争议往往伴随着内部审批流程、多部门协调和紧迫的时间要求，周律师对此有着很好的适应性。他响应速度快，方案落地性强，不会让法务部门在内部沟通中陷入被动；他提供的都是可以直接传达给业务部门和管理层的清晰结论和行动建议，这对我们帮助极大。

第二，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突出。在我们合作的案件中，涉及的事实关系错综复杂、证据材料体量庞大，周律师展现出了极强的信息处理和逻辑梳理能力，能够将看似杂乱无章的材料重新组织为一条完整的事实链条，并据此制定有针对性的诉讼或谈判策略。这种化繁为简的能力，在实际案件推进中非常关键。

第三，为人真诚可靠。周律师是一个让人觉得踏实的合作伙伴。他不回避坏消息，遇到不利局面会第一时间如实沟通并提出对策，而不是等到问题不可挽回再告知。这种透明、负责的沟通方式，是企业法务在选择外部律师时最看重的品质之一。

**某房地产企业 法务负责人**

我司曾就一起涉及大型商业体的租赁纠纷委托周律师代理。该案涉及的商户数量多、欠付金额大、利益关系复杂，稍有不慎就可能引发连锁反应，公司内部非常重视。

周律师非常快速地获得了我们的高度信任。他思路清晰，专业素质扎实，能够较为全面地考虑到我们各方面的情况——不仅是法律层面的胜诉可能性，还包括清退节奏对现有商户的影响、保全措施的时机选择，以及后续执行的可行性。他提出的整体方案兼顾了法律效果和实际操作，这对我们来说非常关键。

尤其让我感触深的是，即使在服务后期乃至服务周期结束之后，周律师依然兢兢业业地跟进与我们相关的执行事项，主动反馈进展，没有因为案件阶段性结束就降低服务质量。这种负责到底的态度，体现了一个高素质法律人才的优良品质。

此外，周律师擅长研究和资源共享。与他合作的过程中，我们不仅得到了案件本身的法律支持，还能够紧跟法规政策前沿、获取行业最新信息和实用工具，这远远超出了一个常规律师所能提供的服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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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所在律所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成立于 1994 年，是中国早期获批成立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之一。总部位于北京，在全球设有 37 个办公室，拥有逾 3000 名执业律师。天驰君泰已连续多年登榜钱伯斯（Chambers and Partners）、《亚洲法律杂志》（ALB）、《商法》（China Business Law Journal）、《法律 500 强》等法律评级榜单，曾荣获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授予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

**北京天驰君泰（杭州）律师事务所**成立于 2018 年，坐落于钱塘江畔国际甲 A 级写字楼，办公室面积近 4000 ㎡，拥有执业律师超过 300 人。杭州分所系杭州滨江区首个涉外法律服务工作站，构建起覆盖东南亚、欧洲、中东、拉丁美洲等主要区域的跨境法律服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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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免责声明

本文为周杰律师个人执业情况介绍，所载案例均已作脱密处理，不构成对任何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保证，亦不构成针对特定事项的法律意见。如需法律服务，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并另行签订委托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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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全文存档

> 以下为本人撰写或本人受访发表内容的完整文本，供检索与引用。

### 《清退大型商业体二房东的十个特殊问题——从实战案例看大型商业体租赁纠纷解决之道》（葛翔、周杰）

商场、大型写字楼常以整体出租的方式，交由“二房东”整体经营和转租。近年来，由于消费市场的不景气，大量商圈效益不佳，二房东拖欠租金情况频发。笔者近期成功办理了一起相关案件，该案件涉及的商业体坐落在杭州市中心，出租面积高达数万平方米，系一家知名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自持物业。案件标的金额数千万元，一审取得了胜诉判决，取得客户满意效果。二房东未提起上诉，现陆续执行回款。本文将结合该案办理经验，暂总结清退商圈二房东的十个问题和实战要点，为大型商业体业主提供参考。

慎重行使解除权

除非租赁期限已满，否则必须行使合同解除权，在起诉状中列为诉讼请求（请求确认合同解除），以提前清退二房东。

关于解除权的行使条件，本文不作展开，

特别提醒注意【欠付租金】与【应付租金】的比例，【欠付时长】与【总租赁期限】、【已按约履行的期限】和【剩余租赁期限】的比例

。法院审查是否满足解除条件时，会衡量上述因素，以判断是否达到“合同根本目的无法实现”这一实质性条件。

尤其是大型商业体的租赁中，租户成百上千，一旦解除则“兹事体大”，法院也会相对慎重地考察二房东违约程度。

《解除函》不是《催款函》，不要反复行使解除权

大型商业体赶走二房东后，业主不一定有自行接管的能力，寻找新的二房东又需较长时间，且说不定“下一个不如这一个”，因此业主方在赶走二房东一事上往往决策困难甚至反复。这往往导致《解除函》被误用作《催款函》，业主在多次书面送达解除函并收到部分回款或二房东的支付承诺后，仍选择维持租赁关系。

这会给后续的诉讼带来这样几个难题

：

应如何确定解除时间：是按第一次发函还是最后一次发函？

假如第一次行使解除权时，解除条件并未成就，则需依次判断后续历次发函解除的情况。实践中，多份《解除函》载明的解除时间不一致的情况屡见不鲜，这无疑增加了解决问题的难度。

解除条件已成就，已按约行使解除权后又接受二房东的履行，如何理解此时的合同状态？

这对法院来说也是个难题。实践中大致有这样几种理解，不完全列举如下：

若严格适用合同解除的法理，则原合同视为已解除，双方继续履行应视为达成新的合意，且新合意的内容参考原合同。

认为构成合意撤销解除。二房东在收到了解除的通知后，并未将租赁物业恢复原状并返还出租人，而是继续支付租金，出租人认为此行为是双方事实上达成了撤销解除，继续履行原合同的合意。

将问题留给法官考量【苦笑】，认为或许无需深入分析和解释，解除时间的判定交由法院裁量，只要最终达成解除目的即可。

笔者倾向于认为正确的观点是a，但实践中最常见的选项或许是c，尤其是最后一次解除权行使后，双方彻底不再继续履行的情况。此时，法院将最后一次解除权行使时间视为合同解除时间，不失为一种“安全”的选择。观点b能在极少数判决中看到。

《解除函》发出后，二房东支付的款项性质难以界定

此问与上一问是一体两面的。原则上，按照观点a，此时受领的款项就不一定全是租金了。如果二房东付的是解除前欠付的租金，不存疑义，但假如付的是解除后的新一期租金，原则上就不能看作是“租金”了，因为此时租赁关系已经不存在了，二房东付的这笔钱应该是按顺序清偿抵充实现债权的费用、利息、主债务（民法典第561条，当然另有约定的除外）。

实践中，法院常采取的做法是：将房屋占用费的计算起点从合同解除之日推迟至二房东实际支付租金所覆盖的期限届满之日，对款项性质不作严格区分。

注意厘清主张的款项，避免重复主张

大型商业体租赁周期较长，且可能牵涉招商引资奖励、运营费用、收益分成、维修费用分担等，款项往来繁多，因此，建议制作详尽的款项管理表格，清晰区分每一笔款项的性质，并明确列出支付时间以及关键时间节点，例如疫情期间的租金减免措施和《解除函》的发出日期等。

此类案件常见主张的各类款项有

【欠付租金】不再赘述

【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

提示：二房东可能会以“合同已经解除，因此不能主张欠付租金的违约金”为由进行抗辩，但这一说法在法律上并不成立。由于房屋租赁合同的解除通常不具备溯及力，二房东迟延支付的租金仍属于合同解除前的应付租金。因此，相应的迟延支付违约金可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不受合同解除日的限制。

【保证金】

提示：杭州的法院原则上不会支持保证金单独另行扣除，往往采纳以保证金抵扣违约金。

【房屋占用费】

提示：大型商业体租赁合同中约定的房屋占用费一般为二倍租金，但杭州的法院原则上只支持房屋占用费参照租金标准，想上调较为困难。

【收益分成金额】

提示：大型商业体租赁中，可能采用保底租金+收益分成的模式，二房东除需支付保底租金外，按年净利润给予业主收益分成。若采用此模式，建议业主务必按时完成年度审计结算，以免拖延至诉讼阶段仍未完成，导致诉讼中启动审计鉴定耗时冗长，进而使判决出具及二房东清退时间大幅延迟。

另外，在某些情况下，法院可能仅以保底租金作为房屋占用费的计算标准，但这种做法可能忽略了收益分成模式下保底租金可能过低的问题，从而对业主不利。

【维修费用、恢复原状费用】

提示：需要厘清商业体各部位的保修责任到底归二房东还是业主，例如墙面开裂，地面沉降这类建筑质量问题，以及一些建筑主体结构问题导致的漏水等，可能无法要求二房东承担。

再者，若诉讼前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则需在诉讼过程中进行维修费用鉴定等程序，这同样会导致判决时间的显著延长。此外，二房东常会以维修费用为由进行抗辩，要求业主承担相关费用，此时提醒法院要求对方以反诉形式提出。

【不当得利、可得利益损失】

提示：在主张了房屋占用费的情况下，法院倾向于认为房屋占用费已涵盖了不当得利、可得利益损失，从而不支持重复主张。

【律师费、保全保险费、鉴定费等】

提示：大型商业体租赁合同金额较高，一旦发生诉讼则相应的律师费、保全保险费也较高，因此签署合同时一定注意明确相关费用的承担。

在业主被执行的情况下，二房东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不直接免除其支付租金的义务

由于房地产行业的不景气，许多业主自身陷入债务问题，二房东可能收到过其他法院发来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二房东暂停支付、向法院账户支付款项。在诉讼过程中，二房东可能会将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作为延期支付租金的依据。对此，业主需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梳理二房东付租时间节点，判断是不是收到协助执行通知后才逾期付租。一般来说，二房东的租金逾期并非突然发生，而是逐渐累积的过程。因此，业主需向法院详细阐述，二房东的逾期支付并非因协助执行通知所致。

协助执行文件往往要求向法院账户支付，改变的只是租金的支付方式（向第三人履行，或者办理提存），而非不必履行、豁免迟延履行。二房东通常也并不会向法院账户支付该等款项。

谨慎使用断水断电等措施，以防引发群体性事件，从而延误法院判决

大型商业体商户诸多，“百万漕工衣食所系”，一旦强行采取停水停电措施，容易引发事件，街道等可能向上汇报，层层压力传导至法院。这种情况下，最终判决书可能需要经过“上会”流程。此流程大致为：主审法官汇报——法官小组会议讨论——审管办讨论——审判委员会会议讨论，任何一个环节被提出异议，流程就可能回转，导致判决难产。

涉租事宜尽量以“补充协议”明确，解除时要一揽子解除，不留尾巴

大型商业体除了狭义的可租赁部位（也即“商铺”）外，还有其他的部位具备一定的商业价值，例如大型广告位等。这些部分的商业价值往往是在长期运营过程中逐步发掘的，因此在首次签署的整体租赁协议中未能充分预见，需要通过后续的补充协议来进一步明确。

以商业体外立面的大型广告位合作为例，表面上该等合作与租赁关系没有那么直接和紧密，由此导致实践中可能没有采用《XX租赁合同之补充协议》的形式进行签署，而采用《广告合作协议》之类较为独立的名称。

纵然合同名称并不影响实质的权利义务和从属关系，但无疑会引发这样一个思考：

租赁关系解除时，该《广告合作协议》是否当然可以一并解除？

可考虑从以下几个角度论证《广告合作协议》是补充协议性质文件：

从整体租赁合同中寻找“广告位”经营权和收益权相关的表述

，向法院说明《广告合作协议》是对整体租赁关系项下广告位的提供、经营及收益分配的细化约定。

说明两份协议对于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是贯通相连、相互呼应的，共同构成双方当事人之间以物业整体出租以及打包交付运营为内容的法律关系（这是最高法的措辞）。

参照（2017）最高法民终162号民事判决书：“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通产公司与泰来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的核心内容是泰来公司投入资金对通产公司名下的日坛俱乐部项目在建工程（烂尾项目）建设施工直至竣工验收并进行装饰装修，通产公司以优惠条件将该项目长期出租给泰来公司。……

《租赁合同》系《合作协议》的附件，构成《合作协议》的组成部分，《租赁合同》明确了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违约责任等条款，与《合作协议》的内容整体不可分。上述两份合同对于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贯通相连、相互呼应，构成双方当事人之间以垫资建设施工以及房屋租赁为内容的混合性非典型[合同法](https://law.wkinfo.com.cn/document/show?collection=legislation&aid=MTAwMDAwOTIzNTQ=&language=%E4%B8%AD%E6%96%87" \t "/Users/zhoujie/Documents\\x/_blank)律关系。

”

通过形象的举例，展示不解除而产生的负面影响

。

若将两份协议视为独立的合同，整体租赁关系解除，而广告位合作继续履行，可能导致店铺租给“肯德基”，而外墙却出现“麦当劳”广告，这无疑会引发新的纠纷

。唯有在整体租赁关系持续的情况下，二房东为兼顾租赁物业与广告收益，才不会采取此类自损行为。

大型商业体业主发现存在类似情况时，建议及时签署补充协议，明确该等文件的补充协议性质。

以“市场价”应对法院就违约金、占用费等进行调整

前文提到，部分整体出租的租金计算方式可能采取保底租金+收入分成的模式。而大型商业体涉诉金额一般较大，在市场经济下行期间，法院酌定违约金、占用费等趋于保守，动辄每日千分之五以上的逾期违约金、超过保底租金一倍的房屋占用费较难获得全额支持。可通过以下途径查询和证明市场价：

如手上已有二房东与商户所签的租赁合同

，可提供给法院，以展现案涉商业体的真实市场价。

尝试检索二房东承租期间向商户主张房屋租金、违约金及房屋占用费判决书。

此类判决通常来自同一管辖法院，在事实认定中都会涉及二房东转租的租金计算标准，与“保底租金”数额形成鲜明对比。若判决中支持了较高的违约金比例或占用费，则参考价值更高。

尝试检索案涉租赁物业出租相关的公告信息

，例如业主委员会出租物业经营用房的公告，其中一般会公示出租面积和金额。

可考虑聘请第三方评估公司出具专项评估报告

，以证明相关市场价。但需注意权衡评估成本及可能未获支持的风险。

妥善处理与次承租人（商户）的关系，做好衔接工作

与二房东的房屋租赁关系解除后，商户不再当然地享有使用租赁物业的权利。业主可在适当的情况下告知商户现状，并提供解决方案。

在通知商户前，务必确认案涉租赁关系的解除条件已达成，且业主与二房东已确定要解除租赁关系（避免反复）。

通知商户的首要目的是要求其暂停向二房东付款。

继续付款可能助长二房东不退出的意愿，且支付的房租无法保障商户继续使用租赁物业的权利，二房东还可能迅速转移租金，加剧各方损失。还可告知商户租赁关系解除的理由和时间，以及善后的安排等。

通知方式可涵盖商业体内张贴公告、送达公司函及律师函等，务必确保相关文件送达商户的同时，做好取证与保存工作。

顺带一提，保全的时机也非常重要，此处不展开。

合理评估诉讼目标，通过保全措施促进谈判，以诉讼手段推动调解，并将清退不良二房东视为首要目的

大型商业体出租时间越久，所遗留的问题就会更多，诸如电梯的维修保养、漏水修缮、地面平整等。新二房东在接手时，会综合考虑这些因素，往往需要在转租回款前投入较大资金。

无论是业主方商管团队自行接管，还是新二房东接手，所面临的困难往往超出预期，因此，达成双方满意的和解方案无疑是最优选择。当然，如双方信任彻底破裂，尤其是发现二房东早已无心经营商业体，将资金挪作他用的，也不必强求，不如破而后立。

与此同时，

业主方应意识到，不应期待于从“久拖租金”的二房东处收回大量款项，而如今诉讼周期又整体较长，拖得越久，业主方的损失其实会更大，最优解可能是早日自行或由第三方快速接盘，收租回血

。

在诉讼过程中，可能不断出现导致诉讼时间延长的变量，例如对各类维修费用进行鉴定、对收益分成进行审计、对一些损失进行审计等。此类流程耗时短则三月，长可达一年，若试图一案解决所有问题，可能导致沉没成本激增。

可考虑在主诉中解决租赁关系解除、欠付租金及违约金的支付、腾退等首要问题，其他部分争取在判决中留有余地，考虑另行起诉。当然，此时需要事先判断未来另案起诉时是否触及“一事不再理”原则。

十、建立长效机制，未雨绸缪

处理此类案件时，我们发现诉讼中的诸多问题皆源于长期合作中的累积，正常收租时或未予重视，解约清算时则旧账难清。清退二房东仅是治标，商业体运营的可持续性还需通盘筹划，避免同类风险反复。我们提出如下建议

1.保持合同条款的动态优化，定期复盘合作期间出现的矛盾，及时以补充协议形式填补漏洞。

2.建立危机预警机制与催告策略。例如逾期15天发催告函，30天启动解约预备程序。多次逾期和多次催告的证据在此类案件中较为重要。

3.应急预案储备。与潜在接盘方保持接触或维系自营团队，确保二房东清退后无缝衔接运营。

清退大型商业体二房东，非一纸胜诉判决所能毕其功于一役，需法律手段、商业思维与执行策略深度融合。业主方需从合同缔结阶段便嵌入风控基因，在争议发生时精准制定诉讼策略，在执行环节联动多方资源——唯此方能在守住资产安全底线的同时，实现商业价值的涅槃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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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答网精选答问（第九批）之解读（一）：对症下药还是扬汤止沸？》（周杰）

近期，笔者与投资人和FA朋友们聊天时，左耳是“股权回购”，右耳是“耐心资本”，可见在一级市场景气度不高的情况下，从业人员对风险控制的特别关注。2024年9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亦提出：“要推动国资出资成为更有担当的长期资本、耐心资本，完善国有资金出资、考核、容错、退出相关政策措施。”《人民法院报》发布的“法答网精选答问（第九批）——公司类精选答问专题”（以下简称“精选答问”），正好迎合了这一热点话题，但到底是“对症下药”还是“扬汤止沸”？众说纷纭。目前，多数实务文章仅将重心放在“对赌协议”中股权回购权的答疑，对另外四个问题的解读较少，本文将先对精选答问前三个问题进行解读。

问题一：应否承认“逆向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由公司对股东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答疑专家认为，只有在出现法人人格混同的情况下，才可以适用“逆向公司人格否认”（以下简称“逆向否认”）。

根据答疑意见，在没有发生法人人格混同的时候，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或怠于行使债权时，债权人可以通过撤销权、代位权等方式实现债权，所以并不需要通过逆向否认的方式取得救济；当出现法人人格混同的时候，由于无法区分股东与公司财产边界，母子公司需要对债务互负连带责任，这在形式上符合逆向否认。

逆向否认的限定条件为“出现法人人格混同”，这一条件应放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体系下综合评判。根据《九民纪要》中“（四）关于公司人格否认”的表述，只有在股东实施了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及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且该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才能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股东的滥用行为较为类型化，常见为①人格混同；②过度支配与控制；③资本显著不足等。答疑专家仅明确了“①人格混同”情况下的人格否认，将产生母子公司对债务互负连带责任的情况，因此适用逆向否认。答疑专家并未明确“②过度支配与控制”和“③资本显著不足”情况下逆向否认的适用。

此外，经检索发现，在实际审判过程中，法院对于逆向否认的适用十分谨慎，其说理重点也放在论述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是否存在混同[[1]](#footnote-0)，再进一步结合其他事实进行综合判断，这对案件证据的组织能力提出了较高要求。究其本质，逆向否认实质上是一种特殊的连带责任形式。连带责任的适用又必须以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为前提[[2]](#footnote-1)。因此在没有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法院对逆向否认的适用必将慎之又慎。

实务方面，在面临股东债务人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时，可以积极采取行动，广泛收集股东债务人与公司之间财务混同的证据，在有充分证据证明股东与公司之间人格混同，构成法人人格否认的情况下，尝试通过逆向否认制度实现债权。

问题二：“对赌协议”中股权回购权性质及其行权期限如何认定

答疑专家认为，“对赌协议”没有约定回购行权期限的情况下，应在回购条件成就后的6个月内行使回购权。没有对“对赌协议”中股权回购权的性质给出明确的定性。

没有定性的根本原因在于，答疑专家实际上仅对“投资方有权要求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按照X价格回购投资方持有的股权”（以下简称“有权回购”）[[3]](#footnote-2)这一种特定的类型进行了回应。整理答疑专家就超过约定回购期限时法院处理方式的说理逻辑：投资方经过约定期间+未行使权利=回购权“消灭”，基本可以推断出答疑专家倾向于认为在有权回购的情形下，股权回购权系形成权，但需要注意的是，此处的股权回购权仅指“投资方主张回购股权的权利”，而非“投资方请求支付回购价款的权利”。实务中，不乏持此观点的案例，如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在其（2023）沪01民终5708号民事判决书中说明：“回购权本质上是赋予了投资方在特定条件下，以单方意思表示形成股权转让关系的权利，因为投资人在是否行使回购这一点上具有单方的选择权。”

针对有权回购情形下股权回购权的行权期限，答疑专家认为，其合理期间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另有约定除外。笔者认为该期限可能过短，此前司法实践中的合理期限常参照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认为合理期间为1年[[4]](#footnote-3)，超过3年则基本无法被认定为合理期间[[5]](#footnote-4)。

股权回购权的行权具体方式，可以通过发函等书面通知方式提出，并非必须以诉讼方式主张股权回购权。对于已在约定时间或合理期间内行使股权回购权的投资方，答疑专家进一步阐明，将在其提出请求之次日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实务中，我们建议投资方在设计股权回购相关条款时，应尽可能明确约定较长的行权期限（可长于6个月），列明回购义务人的联系方式与通讯地址。在行使股权回购权的过程中，应注意行权的及时性，并保留向回购义务人行使权利的书面记录，在回购义务人怠于履行时需及时跟进，防止诉讼时效经过。

问题3：股权转让时，受让股东明知转让股东存在抽逃出资行为，双方根据公司实际资本确定股权转让对价后，受让股东以公司名义请求转让股东返还抽逃资本的，如何认定？

答疑专家认为，在同时符合下列四个要件时，返还抽逃资本的责任应由新股东承担：①标的公司实缴出资；②老股东抽逃出资；③新股东明知老股东抽逃出资；④新老股东按照抽逃出资后标的公司实际资本确定股权转让对价。

答疑专家认为，新股东明知老股东抽逃出资仍受让股权时，新老股东已经基于抽逃出资的事实，对股权转让价格作了重新考量，因此不能机械适用《公司法解释三》第14条第1款[[6]](#footnote-5)有关股东抽逃出资责任的规定，直接判决老股东向公司返还抽逃出资本息。类似案例可以参见（2021）皖民893号判决，该案系2021年最高法院公布的十大公司纠纷典型案例之一，其典型意义在于，瑕疵出资股东转让股权时，若受让方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存在瑕疵出资的情形下仍继续受让股权的，转让方在承担出资缴付义务后若导致此前双方达成的股权转让对价显失公平时，允许转让方调整股权转让对价，系公平原则在司法审判案例中的生动适用。

答疑专家进一步指出，在标的公司经股权转让后成为一人公司时，若标的公司不要求新股东对出资进行补足，则应当履行法定减资程序；若减资不成功，则需考虑公司与债权人之间的外部法律关系，以及新老股东应对公司承担补足出资的连带责任问题，也即在符合前文所述四个要件时，应由新股东承担最终的出资责任。

对于抽逃出资股东转让股权后各方责任承担的问题，现行法律体系中并未明确规定，其实务争议焦点即为该情形下的股权转让能否直接适用《公司法解释三》第18条的规定。然而答疑专家并未拘泥于公司法，而是从民法的公平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出发，探求双方行为背后的真实意思表示，提供说理思路。

关于精选答问的适用，精选答问一定程度上统一了类案适用的规则，但从发布形式上看，精选答问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第六条所规定的司法解释，不可直接引用[[7]](#footnote-6)。未来各地法院对上述非针对个案的答复的适用情况，还需要在实践中长期观察。

参考文献：

书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司法解释（三）、清算纪要理解与适用（注释版）.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奚晓明写的，在写公众号的时候不要写作者）

公众号文章（引注略）

岳巍、施艺谐：《抽逃出资后股权转让的法律适用问题解析》，公众号icourt法秀。https://mp.weixin.qq.com/s/Qb-\_PPEs20ihXDLJDjp19g

论文：

参见张曦：《关于抽逃出资后股权转让适用〈公司法解释三〉第 18 条的实证研究》，载《法律适用》 2022 年第 2 期。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洪山支行、北京长富投资基金股权转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2158号】、施皓天与珠海霖阳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常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判决书【(2021)最高法民终1301号】+ [↑](#footnote-ref-0)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三款 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footnote-ref-1)

王立：《抽逃出资后股权转让的法律适用问题解析》，公众号金融法驿站。https://mp.weixin.qq.com/s/AszwbwdjTAiAFuXwsMIAPw [↑](#footnote-ref-2)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沪民申1297号民事裁定书 格式统一 [↑](#footnote-ref-3)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2）沪0115民初40878号民事判决书 [↑](#footnote-ref-4)

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footnote-ref-5)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法释〔2009〕14号）第一条：“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应当依法引用相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作为裁判依据。”第四条：“民事裁判文书应当引用法律、法律解释或者司法解释。对于应当适用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直接引用。” [↑](#footnote-ref-6)

### 媒体评论摘录 · 新华社 / 上海证券报（周杰 受访发表）

上海证券报《大疆起诉影石》

北京天驰君泰（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杰认为，此次诉讼的判决结果，不仅将影响大疆与影石的未来竞争格局，更将为中国高科技企业在人才管理、技术保密及专利布局方面提供重要的判例参考。

新华社《投服中心年内已向逾 20 家上市公司提名独董》

「中小股东话语权薄弱，是 A 股公司治理中长期存在的结构性问题。中小投资者通常因持股分散、信息不对称或成本过高而难以参与公司治理。」北京天驰君泰（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杰说。

「通过投服中心被提名的人，能不能担任独董，能否续聘，将取决于提名机构及其背后公众投资者的评价，由此也更有底气对不合规的提案投出反对票。」周杰说。

新华社《进门难、走过场、缺监督　股东会欺「小」现象当休矣》

北京天驰君泰（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杰认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该规定的表述是「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而以股东未提前登记参会信息为由拒绝出席，显然违背前述规定。

对此，周杰表示，《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九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建立与股东畅通有效的沟通渠道，保障股东对公司重大事项的知情、参与决策和监督等权利。」小股东出席股东会确实可能提出「尖锐」的问题，但这是小股东行使监督权的主要方式，而上市公司作为公众公司，应当直面质疑并规范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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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职业理念

**扎好法律人的马步。**这是我从业以来始终坚持的方法论。功夫片里武学要从扎马步起步，做律师同样需要长期反复、不畏枯燥地训练基本功。复杂民商事争议里，真正决定结果的往往不是一句两句漂亮的话，而是能否在几千页卷宗、几十个 G 材料、数轮程序转折中，抓住那条能改变案件方向的关键证据链。
